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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校园文明建设,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、社会公共秩序处分细则

时间:2016-06-18 16:21:11 来源: 作者: 阅读:

(一)破坏绿化、环境卫生、公用设施,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使用或存放违章器具,违章用电、用火、使用危险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无理取闹,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、打砸物品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五)酒后滋事、肇事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六)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七)制造、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,作虚假陈述,混淆事实等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八)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,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学生严禁持有或私藏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物品,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,造成伤害后果者,视情节及后果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九)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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